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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叶四青借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现已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8000元;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本案执行费在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