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春和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和,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和,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青,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春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青向申请人李春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由被执行人李青向申请人李春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的利息70070元(从2012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2012年12月7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费399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青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的全部分红款。另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