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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钱XX、许XX诉常州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XX,许XX,常州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795号原告:钱XX,男。原告:许XX,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XX,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XX、许XX诉被告常州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钱XX、许XX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XX、许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XX、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钱XX、许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