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1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福林与被告祝德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林,祝德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658号原告何福林,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祝德金,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何福林与被告祝德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福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何福林承担。审判员  李兴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