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邢塞宁与金吉列济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塞宁,金吉列济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499号原告:邢塞宁,女,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金吉列济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世杰,经理。原告邢塞宁与被告金吉列济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邢塞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塞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邢塞宁负担。审 判 员 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