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邰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邰某某,男,汉族,哈尔滨铁路局某段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哈尔滨铁路局某段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邰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邰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其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人民币56,321.50元,用以抵偿申请执行人邰某某执行款、诉讼费、案件执行费。于2016年6月19日交付申请执行人邰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7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