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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丁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丁文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771号原告:王志勇,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丁文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志勇为与被告丁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文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被告丁文奎向原告王志勇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文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文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