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XX与阮建才、阮佳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阮建才,阮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阮建才,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阮佳芬,女,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执行XX与阮建才、阮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其中部分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查得被执行人阮建才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房屋已被本院他案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已从房屋拍卖余款中自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分配到人民币525,000元。另被执行人阮佳芬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弄XXX号房屋,已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分配到人民币762,966元。除此之外,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余款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的人民币1,287,966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