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六安市嘉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本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嘉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本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嘉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皋城西路北侧阳关欧洲城,组织机构代码05576833—2。法定代表人:姜正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本江,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嘉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现申请人六安市嘉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03执2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文审判员 梁辉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