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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心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毛恩吉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心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毛恩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心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744459-1,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526号。诉讼代表人郝建玲,山东心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经理。辩护人杨真真、张良,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恩吉,男,1965年3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心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滨州市。因涉嫌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文洲,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心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毛恩吉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滨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山东心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毛恩吉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欣、王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郝建玲及其辩护人杨真真、张良,上诉人毛恩吉及其辩护人徐文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国俊审判员  张树民审判员  张耀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