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先仁诉欧阳存良、蔡伏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仙仁,欧阳存良,蔡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吴仙仁,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存良,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伏秋,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先仁与被执行人欧阳存良、蔡伏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欧阳存良、蔡伏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