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249号原告: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16号407室。法定代表人:赵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罗兰,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海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