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英华与被告戚兵兵、梁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华,戚兵兵,梁伟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165号原告:朱英华,女。被告:戚兵兵,男。被告:梁伟春,女。原告朱英华与被告戚兵兵、梁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因二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朱英华负担。审判员 孙枫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