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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英华与被告戚兵兵、梁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英华,戚兵兵,梁伟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165号原告:朱英华,女。被告:戚兵兵,男。被告:梁伟春,女。原告朱英华与被告戚兵兵、梁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因二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朱英华负担。审判员  孙枫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