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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568号原告:姜某,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吴某,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姜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6月22日以起诉主体错误,将向南京市房产局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姜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姜某负担。审 判 员  孙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洁见习书记员  蒋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