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568号原告:姜某,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吴某,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姜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6月22日以起诉主体错误,将向南京市房产局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姜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姜某负担。审 判 员 孙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洁见习书记员 蒋娅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