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葛良平与周尚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良平,周尚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葛良平被执行人:周尚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7)皖040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尚焕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辑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