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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闫礼、王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礼,王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礼,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章志,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闫礼与王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王章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章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章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