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明皇与向明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皇,向明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魏明皇,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向明槐,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魏明皇与被执行人向明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未执行标的14000元,被执行人向明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2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朝斌审 判 员 刘 峰代理审判员 赵正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