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辉与陈志华、寿友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辉,陈志华,寿友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7749号原告:余辉,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清、黄明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华,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寿友立,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辉与被告陈志华、寿友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华、寿友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辉撤回对被告陈志华、寿友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39元,减半收取3669.50元,由原告余辉负担。审判员 孙聪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