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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容留他人��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132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原审被告人李某(自报),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26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合租了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1区上合路41号××花园××楼205房。2017年2月下旬至3月3日期间,二被告人多次容留郭某、叶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同年3月3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酒店3楼811房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后在��配合下,于当日22时58分许在南国明珠酒店楼下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扣押在案的租赁合同、收据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发还。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上诉提出:其有坦白从轻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某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