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兰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979号原告:田某,陇南市人。被告:兰某,陇南市人。原告田某诉被告兰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现原告田某以其丈夫兰小平诉讼的与兰某道路纠纷一案经武都区法院依法调处为由,不再对健康权主张诉讼权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海星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永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