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祥明、武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祥明,武平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闽08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明,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平县民政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4004119762Y。法定代表人刘锦弼,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东方,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祥明诉被上诉人武平县民政局履行颁发证书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连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5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祥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梅雄、被上诉人武平县民政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李铭福副局长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5年6月26日中共万安镇委员会、万安镇人民政府万委出台(2015)29号《关于万安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武平县万安镇第十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2015年7月12日至15日原告被提名为万安镇小密村主任初步候选人,2015年7月17日万安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组发现原告曾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被国土部门立案查处,取消原告主任初步候选人资格。2015年7月29日万安镇小密村第十二届村委员会村主任投票选举中,原告在另选人栏中取得362票(超过半数),小密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上报万安镇村级换届选举领导小组。2015年10月23日中共万安镇委员会向武平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出具万委(2015)69号《关于小密村第12届村委会主任另选人刘祥明得票过半数但不宜任用处理意见的请求》,2015年11月4日武平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组办公室向中共万安镇委员会出具武村选(2015)3号《关于同意万安镇委员会小密村第12届村委会主任另选人得票过半数处理意见的批复》,2015年11月16日武平县国土资源局在该批复文件上注明“刘祥明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我局于2014年3月4日对其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刘祥明于2014年已自觉履行了3513元的罚款,没收的建筑物于2014年7月7日移送县财政局处理,查处已到位。”2015年12月16日武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武平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万安镇小密村刘祥明违法占地执行情况的复函》,原告违法占用土地建房属2013年度国土部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2日对其立案,3月4日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7.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刘祥明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30元的罚款,同时还说明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2016年2月26日、9月12日、10月28日被告对原告通过武平县信访局、武平县人大常委会、省信访局以信访的形式反映未发放当选村主任证书作出武民信答(2016)2、37、4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被告认为未收到万安镇关于小密村另选人得票过半处理结果的书面反馈,无法发放小密村委员会主任当选证书。2016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向龙岩市信访局出具《关于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村主任任命一事的请求》,2016年10月24日中共万安镇委员会、万安镇人民政府通过该平台回复原告。另查明,万安镇小密村未向万安镇政府书面报送选举结果,万安镇也未向被告书面报送小密村选举结果。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履行职责,向原告颁发“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当选证书。原审判决认为,《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公布,同时上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本案中,万安镇小密村第十二届村委员会村主任投票选举中,原告虽以另选人身份取得超过半数的362票,但小密村民选举委员会只当场公布计票结果,未向万安镇人民政府和被告报送选举结果,万安镇人民政府也未向被告报送选举结果,原告在被告未收到确认有效选举结果相关依据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履行颁发“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当选证书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祥明要求被告武平县民政局履行颁发“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当选证书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祥明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刘祥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祥明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9日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以另选人方式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并当场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此次选举计票情况,发布妇女委员当选公告。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诉人颁发当选证书,上诉人经过多次上访,被上诉人和万安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的上访回复,都确认了该次选举有效,并颁发了妇女委员的当选证书。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整个镇选举结束以后由万安镇选举委员会报送全镇选举结果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也认可有收到万安镇选举委员会报送的全镇选举结果(万安镇有6个村)。被上诉人在答辩中仅仅是说没有收到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的选举结果,但在一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交万安镇选举委员会报送的文件或选举结果的花名册,一审法院以万安镇出具的证明认定万安镇未向被上诉人报送小密村选举结果,为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通过多次的信访,被上诉人也多次回复,其中被上诉人在2016年2月26日(武民信答(2016)2号)答复意见书中,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中已经注明,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指导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指导组已上报名单完成了村委员会委员当选证书的制作工作。该答复表明万安镇已经上报小密村的选举结果,仅仅是万安镇不同意任用上诉人为村主任,被上诉人据此将制作好上诉人名字的当选证书拒绝向上诉人颁发而已。3、被上诉人对小密村妇女委员王美兰颁发当选证书,就已经充分证明万安镇已经向被上诉人报送了小密村选举结果。二、一审法院程序有误。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为镇选举指导小组成立单位,拒绝任用上诉人为村主任,为了达到不任用上诉人,也为了使被上诉人达到胜诉,出具虚假证明,有上报改称没有上报,一审法院应该通知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责令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提供选举有关材料,程序有误。三、被上诉人武平县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处理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职权的主管部门之一,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调查处理职责。上诉人控告万安镇人民政府不任用上诉人担任村主任,被告武平县民政局批示由万安镇政府(被控告人)进行处理(要求做好解释工作)显属不妥,再者就此类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民政局可委托乡(镇)政府进行处理(要求做好解释工作)的规定,万安镇政府不上报选举结果,因此,被上诉人武平县民政局有权责令万安镇政府上报,也有权责令万安镇政府上报处理结果,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向原告颁发“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当选证书。这个诉讼请求有两项,一项是依法颁发当选证书,另一项是履行职责,包含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负有调查处理职责,当镇政府没有上报选举结果时应该责令镇政府上报,在不上报的情况下,应该调查处理,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依法调查处理职责。一审法院仅判决了一项,遗漏了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处理。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颁发当选证书系其法定职责,不能因镇政府不同意颁发而放弃职责拒绝向原告颁发,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程序有误,遗漏了诉讼请求的处理,所作出的判决有误应予纠正,为此,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裁判,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调查处理职责,向上诉人颁发“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当选证书。被上诉人武平县民政局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1、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整个镇选举结束以后由万安镇选举委员会报送全镇选举结果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认可有收到万安镇选举委员会报送的全镇选举结果”,上诉人的这一诉称不知从何而来。事实上,2015年7月的万安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结束后,万安镇选举委员会根本没有向答辩人报送全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2、上诉人称答辩人已制作好上诉人名字的当选证书因万安镇不同意任用而拒绝上诉人颁发,上诉人的这一诉称事实根本不存在。3、上诉人所谓“被上诉人对小密村妇女委员会王美兰颁发当选证书”的诉称纯系无中生有。二、原审诉讼程序合法。就本案而言,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同被诉行政行为及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没有必要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诉讼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是正确的。三、答辩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农村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民政部门无权干预,《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据村民选举委员会报送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办法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上诉人认为:“当镇政府没有上报选举结果时应该责令镇政府上报,在不上报的情况下,应该调查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民政部门这一职责,上诉人对此的理解是不正确的。总之,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运用程序都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名称及证明对象均记录于原审行政判决书中,相应的证据材料亦随案移送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除对“万安镇小密村未向万安镇政府书面报送选举结果,万安镇也未向被告书面报送小密村选举结果”有异议,认为小密村民委员会有将选举结果报送给武平县万安镇政府,万安镇政府也报送给了武平县民政局,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于选举结果是否已经报送给万安镇政府以及武平县民政局的事实问题,上诉人主张已经报送选举结果,本院审查认为,从现有证据看,2016年12月19日小密村民委员会《证明》载明已将选举结果报送到万安镇选举委员会,小密村党支部书记王进年与刘祥明于2016年12月18日通知录音载明王进年陈述选举情况及结果已报给县民政局,但在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向王进年所作的调查笔录中,作为时任小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的王进年陈述向万安镇和县民政局报送的是计票结果而不是选举结果,中共万安镇委员会万委〔2015〕69号请示也只表明小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就主任候选人计票结果进行宣布,而且从本案现有举证情况看亦无证据证明小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结束后公布选举结果宣布刘祥明当选小密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上诉人刘祥明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中“请求判决被告履行职责”,仅指履行向刘祥明颁发“武平县万安镇小密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当选证书的职责,不包括要求履行对选举中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公布,同时上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表明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选举结果有效与否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认,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公布并备案,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颁发主任当选证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无权自行确认选举有效也无权仅依据计票结果颁发当选证书。从本案现有举证情况看,小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就主任候选人及另选人计票结果进行了宣布,无证据证明小密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结束后公布选举结果宣布刘祥明当选小密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事实。若上诉人主张已公布选举结果且已报送,则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并未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在选举结果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并公布的情况下,刘祥明要求武平县民政局履行向其颁发主任当选证书,无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应追加武平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万安镇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审未追加万安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未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祥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智勇代理审判员 严丽梅代理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冰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