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符向云、罗曙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向云,罗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82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符向云,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罗曙明,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依据(2016)川0116刑初9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符向云、罗曙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向云、罗曙明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丹书 记 员 林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