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破申2号申请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代表人:吴正林,清算组组长。被申请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兴镇。法定代表人:钟征洋,董事长申请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被申请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公司)资不抵债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金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6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查明:金钟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市××海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合肥钟声实业公司(持股17.52%)、合肥市包河区农村财政管理局(持股1.03%)、合肥市建兴房地产公司(持股0.34%)、钟征洋等549位自然人(持股81.11%),合计100%股权。2015年8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王祥、钟征洋、王章存、钟先松、尚业春、钟先清、钟维银、钟先柱、钟为俊、钟业贵、钟为萍提出的申请,裁定对金钟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吴正林等五人组成金钟公司清算组开展强制清算工作。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依法委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审计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7年4月30日止,金钟公司账载资产总额为12927.72万元,账面负债总额为19029.49万元,净资产-4841.07万元。经审计调整后,①依据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新房估报字(2017)第11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新评(2016)156号评估报告中有支撑的评估结果,金钟公司审定资产总额为8072.71万元,审定负债总额为25512万元,净资产为-17439.29万元;②依据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新房估报字(2017)第11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新评(2016)156号评估报告中有支撑的评估结果及引用2013年该项工程的总造价结论,金钟公司审定资产总额为11322.92万元,审定负债总额为25512万元,净资产为-14189.08万元;③依据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新房估报字(2017)第11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新评(2016)156号评估报告中有支撑的评估结果及未经核实的数据作为计算基数套用2016年定额进行相关的估算的结果,金钟公司审定资产总额为21830.39万元,审定负债总额为25512万元,净资产为-3681.61万元。另查明:在清算期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总额为684489868.88元,其中申报本金480721023.36元,申报利息199190.312.62元。根据清算组审查,审定的上述负债总额25512万元不包括债务利息,加上利息后审定的负债总额为2.78亿元。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本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交由本院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属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被申请人金钟公司企业性质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适格主体。根据审计结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受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合肥金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牛 蕾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