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程桂英与杨万年、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桂英,杨万年,杨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019号原告程桂英,女,汉族,1947年7月16日出生,住叶县,委托代理人王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年,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杨金平,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桂英诉被告杨万年、杨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理作出(2016)豫0422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书,查明被告杨万年于2016年4月10日死亡,故裁定驳回原告程桂英对杨万年的起诉,原告程���英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豫04民终19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豫0422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叶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被告杨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桂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杨万年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杨金平对500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5日,被告杨万年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11月20日,杨万年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11月2日,被告杨万年自愿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承诺如不还款,借款10万元抵作房款,其位于叶县××乡××村的房屋卖给原告,归原告所有。之后,原告多次向杨万年催要借款,杨万年总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2016年2月2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杨万年催要,被告杨金平自愿承担共同还款5万元的责任,承诺在2016年4月20日前偿还。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金平出示的杨万年(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例、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均显示杨万年已死亡,死亡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原告程桂英虽对被告杨万年的死亡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被告杨万年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即被告主体不存在。原告对杨万年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桂英对被告杨万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明哲审 判 员 张 旗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