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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根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根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根华,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畲族,出生地浙江省桐庐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住浙江省桐庐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陈黎明,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根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根华及其辩护人陈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钟根华与储某(另行处理)经事先商议,约定由被告人钟根华提供场所并安排嫖客、储某提供性服务,共同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2月7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钟根华租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汇禾领府7幢19A20房间,容留储某以300元每次的价格,与嫖客郑某1、韦某、梅某、滕某等28人次进行性交易。被告人钟根华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根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钟根华容留卖淫28人次,其容留卖淫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钟根华与储某(另行处理)经事先商议,约定由被告人钟根华提供场所并安排嫖客、储某提供性服务,共同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2月7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钟根华租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汇禾领府7幢19A20房间,容留储某以300元每次的价格,与嫖客郑某1、韦某、梅某、滕某等28人次进行性交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根华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中旬,其通过网络认识“老大”(即被告人钟根华),后二人经商量决定以钟根华安排卖淫地点和顾客、储某负责接客的方式共同进行卖淫活动,接待一个客人可得300元人民币,其拿100元,钟根华拿200元,支付方式为支付宝转账或者现金;从2016年12月7日下午到12月12日被查获,其收入大约在3000元左右;其手机的支付宝软件中的28次转账记录,均为嫖客向其支付300元嫖资时所留。2.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7日20时许,其通过微信与一招嫖人员进行聊天,招嫖人员向其发送了服务内容、价格、地点等信息,后其至约定的汇禾领府7幢19A20房间,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00元嫖资,与该房间内的女子发生了性关系。3.证人韦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9日19时许,其通过QQ和微信与一招嫖人员进行聊天,招嫖人员向其发送了服务内容、价格、地点等信息,后其至约定的汇禾领府7幢19A20房间,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00元嫖资,与该房间内的女子发生了性关系。4.证人梅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0日,其通过QQ认识了附近一名为“素素”的网友,后第二天20时许,其与“素素”聊天,“素素”向其发送了服务内容、价格、地点等招嫖信息,后其至约定的汇禾领府7幢19A20房间,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300元嫖资,与该房间内的女子发生了性关系。5.证人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15时,其通过QQ认识了附近一名为“素素”的网友,“素素”主动向其发送了服务内容、价格、地点等招嫖信息,后其至约定的汇禾领府7幢19A20房间,并支付了300元现金的嫖资,与该房间内的女子发生了性关系。6.证人强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汇禾领府7幢19A20的房东,2016年12月6日3时左右,钟根华与其签订租房合同,向其承租了上述房间。7.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2月12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汇禾领府7幢19A20房间将涉嫌卖淫嫖娼的储某和滕某传唤调查,发现房间的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避孕套,床上一红色包内有避孕套21只、漱口水和精油等物;同时,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外将被告人钟根华查获,并对上述物品以及储某、滕某和钟根华各自的手机予以扣押。8.辨认笔录,证实储某辨认出被告人钟根华即为将其安排在西湖区三墩镇汇禾领府7幢19A20房间内进行卖淫的男子,被告人钟根华也辨认出储某即为其安排在上述地点进行卖淫的女子;此外,储某与梅某、郑某2、韦某也都相互辨认出对方即为与自己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9.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有28人次的嫖娼人员通过支付宝转账300元给储某,分别为12月7日6人次、12月8日5人次、12月9日9人次、12月10日6人次、12月11日2人次。10.手机QQ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梅某、滕某分别通过QQ与一名叫“素素”的疑似招嫖人员进行聊天,包括内容、价格、地址等招嫖信息。11.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钟根华在侦查阶段笔录中提到的“龙头”、“青丝”、“梦梦”“布局”等人以及与滕某等人进行聊天的“素素”等人,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12.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卖淫女储某和嫖客滕某、梅某、韦某、郑某2给予相应行政处罚。13.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根华的归案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根华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钟根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钟根华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与储某商定以其安排卖淫地点、储某负责接客的方式共同进行卖淫活动,每个嫖客收取300元嫖资,储某拿100元,其拿80元,代聊拿120元,从2016年12月7日至12月12日,其共分到3000元左右的收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所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钟根华容留卖淫28人次,其容留卖淫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储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从2016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共有28人次通过支付宝转账300元给其,而储某的证言也认可上述款项均系嫖客向其支付的嫖资,上述证据能够与储某、被告人钟根华就“二人间卖淫所得分成比例”、“嫖客支付嫖资和储某将卖淫所得分成给钟根华以现金或者支付宝转账方式”的一致供认以及钟根华关于其从2016年12月7日至12月12日共分得3000元左右收入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钟根华容留卖淫的次数在28人次以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根华容留卖淫28人次是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根华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根华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根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对扣押于本院的被告人钟根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哲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刘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少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