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航航诉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航航,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36号原告高航航,男。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东甘河村甲字*号。法定代表人韩利敏,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建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申涛涛,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航航因认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兴隆街办)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航航诉称,原告系长安区兴隆乡北张村北三村村民,原告家境贫寒,平时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农忙种地为生。2015年与2016年,被告未给原告发放粮食直补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发放2015年及2016年粮食直补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兴隆街办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发放2015年及2016年粮食直补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2.原告所处的长安区兴隆街道办北三村土地已经被征用,原告称其农忙时种田为生不属实,故高航航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要求支付粮食直补款;3.原告要求支付2015年粮食直补款超过起诉期限。综上,原告诉讼主张不明确,且其所在村组土地已经被征用,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审理查明,杨梅与原告高航航系母子关系,二人均为长安区兴隆街道北张三村村民。被告兴隆街办下属财政所于2011年向杨梅发放粮食直补款161.78元;2012年向杨梅发放粮食直补款219.74元;2013年向杨梅发放农资直补210.42元;2014年向杨梅发放农资直补221.76元。2013年12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陕政土批[2013]525号《关于西安高新区2013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称:“…一、同意将西安市长安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兴隆街道北张三村、北张二村、黑牛坡村等有关村组16.3734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6.0489公顷,其他农用地0.3245)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6.3734公顷土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0.3917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16.7651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三、同意将上述征收为国有的16.7651公顷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同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陕政土批[2013]527号《关于西安高新区2013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称:“…一、同意将西安市长安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兴隆街道北张三村、北张二村等有关村组12.2978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1.9009公顷,其他农用地0.39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2.2978公顷土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6.0433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18.3411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三、同意将上述征收为国有的18.3411公顷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同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陕政土批[2013]529号《关于西安高新区2013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称:“…一、同意将西安市长安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兴隆街道北张三村、北张二村等有关村组18.073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17.7675公顷,其他农用地0.30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8.0737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三、同意将上述征收为国有的18.0737公顷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同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陕政土批[2013]533号《关于西安高新区2013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称:“…一、同意将西安市长安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细柳街道晨光村,兴隆街道北张三村等有关村组10.019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9.7272公顷,其他农用地0.29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0.0192公顷土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4.3946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14.4138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三、同意将上述征收为国有的14.4138公顷土地用于城镇建设…”。2014年3月21日,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发的陕政土批[2013]527号审批土地件作出[2014]第60-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长安区兴隆街道北张三村、北张二村等有关村组12.2978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6.0433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18.3411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同日,市国土局根据省政府陕政土批[2013]527号审批土地件和市政府[2014]第60-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制作[2014]第60-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日,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发的陕政土批[2013]525号审批土地件作出[2014]第61-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长安区兴隆街道北张三村、北张二村等有关村组16.3734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0.3917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16.7651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同日,市国土局根据省政府下发的陕政土批[2013]525号审批土地件和市政府[2014]第61-1号征收土地方案制作[2014]第61-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日,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发的陕政土批[2013]529号审批土地件作出[2014]第62-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长安区兴隆街道北张三村、北张二村等有关村组18.0737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计18.0737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同日,市国土局根据省政府下发的陕政土批[2013]529号审批土地件和市政府[2014]第62-1号征收土地方案制作[2014]第62-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日,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发的陕政土批[2013]533号审批土地件作出[2014]第63-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细柳街道晨光村,兴隆街道北张三村等有关村组10.019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上述有关村组4.3946公顷建设用地,两项合计14.4138公顷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同日,市国土局根据省政府下发的陕政土批[2013]533号审批土地件和市政府[2014]第63-1号征收土地方案制作[2014]第63-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本案中,根据财农〔2016〕26号《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现原告高航航以兴隆街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起诉兴隆街办为被告,拒绝变更被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航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高航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