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薛二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薛二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郭秋君。被执行人薛二彪。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薛二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9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二彪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薛二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又经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二彪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薛二彪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标的109861.72元(其中案款108336.72元,执行费1525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108336.72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13执13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相丽华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