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桂文与江成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文,江成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229-2号原告周桂文,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江成科,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文与被告江成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征收76.3元,由原告周桂文负担。审 判 长 易建勋人民陪审员 熊岳峰人民陪审员 任 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玉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