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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连清与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雄,李连清,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治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024号原告:姜海雄,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连清,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光明,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伦元,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治民,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姜海雄、李连清诉被告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治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因原告姜海雄、李连清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海雄、李连清负担。审 判 长  刘秋云审 判 员  唐少勇人民陪审员  钟飞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