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施明菊,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西段路南。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联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81民初第39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同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