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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敏诉被告李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敏,李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236号原告:王建敏,男。被告:李象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建敏诉被告李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王建敏负担。审判员  尚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