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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文、盘绍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盘绍明,盘保兵,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32刑初3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男,1995年7月18日生,瑶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简称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盘绍明,男,1982年2月11日生,瑶族,文盲,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祖慧,河口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盘保兵,男,1985年10月19日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国,男,1986年04月24日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决定予以逮捕,同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辩护人邓贵铧,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盘保生,男,1989年3月18日生,瑶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月15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盘绍伟,男,1990年9月25日生,瑶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月15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辩护人白慧珍,河口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盘智元,男,1987年7月25日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月15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盘国利,男,1988年12月14日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月15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邓玉恩,男,1986年4月22日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月15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春安,男,1981年10月11日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农民,住河口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月15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方伦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柳鑫到庭记录,被告人李文、盘保兵、盘保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被告人盘绍明及其辩护人王祖慧、李国及其辩护人邓贵铧、盘绍伟及其辩护人白慧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盘保生、邓玉恩、邓春安、李国,经预谋后,于2016年10月19日22时许,携带砍刀、木棒等作案工具到蒙河高速公路往蒙自方向南屏一号大桥处附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货车司机进行抢劫,共抢得人民币2500元。2016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李文、盘绍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盘保兵于2016年11月13日10时许在河口瑶山蓝极网吧抓获,被告人盘保生于2016年1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国、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于2016年12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在有期徒刑四至七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国的辩护人邓贵铧当庭提交河口县人民医院出院证,证实2017年1月14日至1月22日,因患病在河口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李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盘绍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祖慧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绍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辩护认为:1、被告人盘绍明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盘绍明及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盘绍明等人抢劫的车辆系运输走私货物车辆,运输走私货物也是违法行为,各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不构成犯罪。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盘绍明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予以量刑。被告人盘保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邓贵铧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辩护认为:1、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国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国在本案中仅仅是望风,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国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且身体患有疾病。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国在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盘保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盘绍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白慧珍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盘绍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辩护认为:1、被告人盘绍伟在本案中仅仅是望风,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盘绍伟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盘绍伟母亲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盘绍伟为了改善生活,一时糊涂犯罪。被告人盘智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盘国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玉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春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盘保生、邓玉恩、邓春安、李国经预谋后,于2016年10月19日22时许,携带砍刀、木棒等作案工具到蒙河高速公路往蒙自方向南屏1号大桥附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货车司机进行抢劫,共抢得人民币500元。2016年10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李文、盘绍明被当场抓获。2016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盘保兵在河口瑶山“蓝极”网吧被抓获。2016年12月26日、28日、29日,被告人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2016年10月20日15时20分许,孙某到河口县刑侦大队报案称,20日凌晨他驾驶货车从河口运输货物到蒙自途经蒙河高速公路南屏1号大桥被一伙人抢劫。同日杨某1驾驶货车途经蒙河高速公路南屏1号大桥时被几名小伙子拦路抢劫,正当杨某1被抢劫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并当场抓获两名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2016年10月26日陈某报警称:他于2016年10月20日凌晨0时40分许,驾车途经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180路段被拦路抢劫。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月17日,河口县公安局对李文、盘绍明等人涉嫌抢劫案和孙某、杨某1、陈某被抢案立案侦查。2016年10月以来河口县公安局组织开展打击高速公路拦路抢劫专项行动,并组织民警对蒙河高速公路进行巡逻。10月20日凌晨2时许,民警巡逻至蒙河高速公路(河口至蒙自方向)南屏1号大桥(南屏七队至南屏八队路段)时,发现有人正在对货车司机实施抢劫,巡逻民警立即下车对实施抢劫人员进行抓捕,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文、盘绍明。2016年11月13日,河口县公安局瑶山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瑶山“蓝极”网吧将正在上网的盘保兵抓获。2016年12月26日、28日、29日,被告人李国、盘保生、盘智元、盘国利、邓春安、邓玉恩、盘绍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0月21日、11月13日,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29日、30日,被告人李国、盘保生、盘国利、盘智元、盘绍伟、邓玉恩、邓春安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盘绍伟、盘智元、邓玉恩、盘保生、盘国利、邓春安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他装好货后驾车驶入蒙河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后他看见车牌号云G×××××的四桥车行驶在他前面,当两辆车行驶到南屏1号大桥前200米左右的地方时,他看见高速公路上有人用手电筒照行驶在前面的云G×××××货车,云G×××××货车在右边的行车道上靠边停下,这时他看见在超车道上还停着一辆翻斗车,当时路中间站着几个人,手里拿着像火药枪一样的物品、棍子、刀等,后来就有人与被拦停车辆的驾驶员说话,同时他看见有几名武警和公安人员冲了出来,拦车收钱的人看见有公安人员就四散逃开。3.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他驾驶云G×××××货车在河口装好货后驶入蒙河高速公路。当车辆行驶到南屏服务区过去1-2公里处,他看见有7-9人持刀、持枪站在公路中间,每人拿一个手电筒在晃,因人站在路中间他只得减速靠边停车,当时在他车辆后面还跟着一辆货车,也靠边停车了。停车后有人站在货车车头前,有人到驾驶室位置示意他把车窗摇下,并向他伸出三个指头,他认为男子的意思是让他给3000元,他正要掏钱的时候听见拦车收钱的人中有人喊了一声“有公安”,那些拦车收钱的人就四散逃开了。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0时40分许,他驾驶货车途经蒙河高速公路K180附近时被抢劫,当时抢劫的人有8人,抢劫的人都戴着口罩,手里拿着手电筒,还有人手中持有火药枪、刀具,他被抢了人民币500元。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文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600元、白色vivo触屏手机一部(IMEI:868305027673742);从被告人盘绍明处扣押现金人民币359元、白色oppo触屏手机一部(IMEI:867578028811005);从被告人盘保兵处扣押白色vivo触屏手机一部(IMEI1:862262037509653、IMEI2:862262037509646)、口罩一个;从被告人盘国利处扣押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WBPCJ1P8E1002660);从被告人盘智元处扣押车牌号云G×××××蓝黑相间铃木牌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9SPC53B0C1006491,发动机号:12411276,车辆登记所有人:盘智元);从被告人邓玉恩处扣押黑色女式弯梁摩托车一辆(车架号被磨损)。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2日,在云南省河口县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182+597m(南屏1号桥)路段发生拦路抢劫案件,需对现场进行勘察。2016年10月20日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中心现场:位于蒙河高速公路下行线K182+597m(南屏1号桥)左幅处为与山地连接口,南屏1号桥东侧水泥墩高1.1m,水泥墩东侧为山地。在桥墩外侧地面上见疑似射钉枪一支(原物提取,提取编号为1号),在1号射钉枪南侧距1号射钉枪70cm处的地面上分别见一把开山刀及一把镰刀(原物提取,提取编号为2号、3号),公安民警对上述过程予以拍照固定。7.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红公司鉴痕检字〔2016〕159号枪弹检验鉴定意见,证实经对河口县公安局送检的一支疑似枪支进行鉴定,因送检疑似枪支的枪托与枪身连接不紧密,不能正常击发,不能进行测速实验,不能完成致伤力检验,根据相关规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不能进行射击实验,故送检的疑似枪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2016年12月19日公安民警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李文、盘绍明,上述人员未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8.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0日、11月25日,河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分别对李文进行人身检查,经查李文左手手臂上有“图形”纹身,右背有“蛇图案”纹身,劲后部有“海马”图案纹身,未携带违禁品;盘绍明左眼角处有一长约10cm的陈旧性伤痕,左颧骨处有一块伤疤,左大腿膝关节背面有一长约10cm的陈旧性伤痕,左肩部有一块不规则纹身,经询问盘绍明得知左眼角处的伤系以前驾驶摩托车摔伤所致,左大腿膝关节背面的伤系被树枝戳伤,左颧骨处伤疤系2016年10月20日被抓获时擦伤,未携带违禁品;盘保兵右上臂有“蝎子状”纹身,身体其他部位无伤痕,未携带违禁品;盘国利左手臂有一块纹身,左手小时候受过伤,有骨折的伤痕,身体其他部位无伤痕,未携带违禁品;盘智元、盘保生、盘绍伟、李国身体无伤痕,未携带违禁品;邓玉恩右手小臂有伤疤,经询问邓玉恩得知伤疤系小时候被竹子划伤留下的,左腿小腿处有明显陈旧疤痕,是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未携带违禁品;邓春安右脸颊有长约6cm的陈旧性疤痕,左嘴角下方有长约5cm的陈旧性疤痕,未携带违禁品。9.被告人李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9日17时许,他驾驶盘国利的摩托车载乘盘国利到河口县城玩,在离开河口县城的时候,两人到精品店购买了一顶草绿色鸭舌帽后驾车到南屏七队,到南屏七队后他打电话给“小马”(盘绍明),盘绍明告诉他“已经在高速路上面”,他与盘国利从南屏七队旁的香蕉地内爬到公路上跟盘绍明等人会合,他看了一下当时差不多有10多个人,大家分散坐在高速路边聊天。23时许,他站在高速公路旁边的小山坡上远远的看见坝洒南屏三队有人在拦大货车,他告诉大家“注意,大货车来了”,大家就各自拿着砍刀、剽刀准备拦货车,盘绍明拿着一支射钉枪站在中间,其他人站在高速路两边一起用手电筒晃动,示意货车驾驶员停车,驾驶员停车后拿了人民币1000元给盘绍明,接着盘绍明把钱转给他,第二辆货车驾驶员拿了1500元给盘绍明,盘绍明又把钱转给他。20分钟后,他们又拦下大货车,正准备向大货车驾驶员收钱时他听到爆炸声,大家就四散逃开,他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照片混合辨认,他辨认出盘保兵、李国、邓春安、盘绍明(小马)、盘国利、盘绍伟、盘智元、邓玉恩、盘保生、就是参与抢劫的人。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文带领公安民警对抢劫的地点蒙河高速公路河口至蒙自方向南屏1号大桥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10.被告人盘绍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因在南屏一队拦车没有收到钱,大家决定到高速公路上收钱。2016年10月19日晚上,他吃完饭和盘保生驾驶摩托车到南屏一队后,盘国利、盘智元、李文(绰号小炮)、李国、盘绍伟及另外两名男子已经在南屏一队,随后大家驾驶摩托车往新街方向行驶到南屏八队前面一个高速公路大桥的下面,停好摩托车,一行9人从香蕉地爬上蒙河高速公路。23时许,从河口方向驶来三辆货车,他们9人将货车拦下后,他与李文走在前面向四桥车驾驶员抢了人民币1500元,两辆农用车各抢了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2500元,这些钱都是李文收着。拦车收钱的时候李文拿着一支枪,其他人有拿长刀的、有拿木棒的,收到钱后将车辆放行。过了20分钟左右,又有货车驶来,大家将车拦停,正准备收钱的时候发现有公安民警,他就往香蕉地跑,他躲在一个小沟边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照片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李文、盘国利、盘保生、盘智元、盘绍伟、李国、盘保兵、邓春安就是参与抢劫的人。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盘绍明带领公安民警对抢劫的地点蒙河高速公路河口至蒙自方向南屏1号大桥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11.被告人盘保兵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9日18时许,他接到李文的电话,李文让他到南屏五队旁边看路“如果有大货车从南屏五队旁高速路桥下泥巴路绕到高速公路上来就打电话给李文”,李文让他看路的时候,他就知道是拦货车收钱的事情,他同意了。他从河口坐车到南屏五队下车后走到路边的橡胶地等着看是否有货车经过。20日凌晨,他看见有2-3辆货车从南屏五队旁边蒙河高速公路桥下的泥巴路绕上高速公路非法开口处,他就打电话通知李文“有大货车”。半个小时后,他又看见有2-3辆货车从南屏五队绕上了蒙河高速公路,他又打电话给李文,但是李文的电话停机,他打盘绍明的电话但是没有人接。后来他一直拨打李文、盘绍明、盘保生的电话但都没有接通,他感觉出事了,因害怕公安人员到家中找人,他在外面一直待到20日的15时许,才从热水冲走路回到家中。经照片混合辨认,他辨认出盘绍明、李文就是参与抢劫的人。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盘保兵带领公安民警对抢劫时望风的地点:326国道,南屏5队“阳光白鹇香蕉基地”指示牌附近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12.被告人李国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0月19日晚21时许,盘绍明电话约他到南屏七队、八队这边的高速路上拦车收钱,并让他望风,他同意了。他骑摩托车来到南屏二队至三队之间的高速路上望风,盘保兵在南屏五队附近一个非法开口处望风,看有没有拉运走私货物的车辆通行,有拉运走私货物货车时,盘保兵会打电话通知他,他再通知盘绍明,当晚他共计通知盘绍明两次,四辆货车通过。20日凌晨2时许,邓春安打电话给说“公安民警来了,赶紧回家”,他骑摩托车到南屏五队接上盘保兵后就回家了。2016年12月23日河口县公安局到马古坡寨子里发放规劝书,他就到公安局投案。经照片混合辨认,他辨认出邓春安、盘绍明、盘保兵就是参与抢劫的人。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李国带领公安民警对抢劫望风的地点:蒙河高速公路蒙自向K108+210m处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13.被告人盘保生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9日晚19时许,盘绍明打电话让他到盘绍明家中找盘绍明,找到盘绍明后,盘绍明驾驶他的摩托车载乘他到南屏一队电站附近,盘绍明让他等盘智元,盘智元到后他才得知盘智元也是盘绍明叫来的。20时许,他与盘智元到南屏七队与八队中间的一个高架桥下找到盘绍明,盘绍明带着他与盘智元从旁边的一块香蕉地爬上蒙河高速公路。23时许,他看见在高速公路上的人有:盘绍明、盘国利、盘绍伟、邓玉恩、李文、邓春安、李国、盘保兵、盘智元,拦车收钱的时候大家都戴着帽子、口罩,随后李文和盘绍明安排李国、盘保兵望风,盘智元、盘国利拿木棒拦车,他负责拿手电筒照射货车驾驶员示意停车。停车后李文上前要钱,后来望风的人打电话告诉盘绍明有车,在高速公路上的人就拦车,货车拦停后李文拿着一支枪向驾驶员要钱,具体要了多少钱不清楚。凌晨2时许,又有货车被拦停,正准备要钱的时候,邓春安说“警察来了”,大家四散逃开,之后他与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一起走路回家。经照片混合辨认,他辨认出盘国利、李国、邓春安、盘智元、盘保兵、李文、盘绍明、盘绍伟、邓玉恩就是参与抢劫的人。2017年3月8日,被告人盘保生带领公安民警对抢劫的地点:蒙河高速公路南屏1号大桥K182+597m处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14.被告人盘绍伟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0月19日20时许,他接到李文的电话,让他带两件衣服到南屏,看到盘绍明就与盘绍明一起到高速公路上。当时他就知道上高速公路是为了拦车收钱的事情,后来他找到盘绍明并跟随盘绍明到南屏七队上面,盘绍明和盘保生、盘智元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他驾驶摩托车跟在盘绍明等人的后面,到南屏七队停好摩托车后,他与盘绍明等人爬上高速公路,10多分钟后李文来到高速公路。李文安排邓玉恩望风,他因为害怕就要求去望风,李文就让他到南屏服务区加油站附近望风,随后他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到了南屏服务区附近望风。凌晨2时许,有人打电话告诉他“出事了,让他到南屏街上等另一个看路人后一起回家”,到南屏电站旁边的小路上他遇到另一名看路的人后就一起回家了。当时参与抢劫的人有李文、盘绍明、他、盘国利、盘保生、盘智元、李国、邓玉恩、邓春安。每个人都戴着口罩、帽子。2017年3月8日,被告人盘绍伟带领公安民警对抢劫望风时的地点:326国道南屏服务区停车场对面小路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15.被告人盘智元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0月19日晚上19时许,盘绍明让他吃完饭后到南屏找盘绍明,吃完饭后他驾驶云G×××××摩托车到南屏找到盘绍明,当时与盘绍明在一起的人有盘保生、盘国利、盘绍明、李文,还有其他几人。盘绍明让大家到高速公路上拦车,大家驾车来到南屏七队和南屏八队中间的一个高架桥下,将摩托车停放好后,他们一行人从高架桥爬上高速路,李文说人还没有齐,原地等人,两小时后人都来齐了,有:他、盘绍明、李文、盘保生、盘国利、邓春安、邓玉恩、盘绍伟。李文安排他与盘国利、盘保生在前面拦车,李国、盘保兵在其他地方望风,剩余的人也准备拦车,当天拦到了几辆车,具体要到多少钱他不清楚,在拦车的时候警察来到,他跟随其他人逃跑。当天晚上他与盘国利拿木棒,李文拿了一支枪,盘绍明拿刀,其他人有拿手电筒。2017年3月8日,被告人盘智元带领公安民警对自己于2016年10月19日-20日与李文等人实施抢劫的地点:蒙河高速公路南屏1号大桥K182+597m处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民警予以拍照固定。16.被告人盘国利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9日18时许,李文驾驶他的摩托车载乘他到河口县城玩,吃完晚饭后,李文带他到精品店购买了口罩和鸭舌帽。李文骑摩托车载着他往南屏方向行驶,行驶中一路看货车多不多。当天21时许,他们行至南屏七队至南屏八队中间高速公路桥下的时候,李文将摩托车停放在桥墩旁的草丛中,随后李文打了盘绍明的电话,电话中盘绍明告诉李文已经在高速路上,然后他与李文从一旁的香蕉地爬上高速公路,他看见盘绍明、盘绍伟、盘保生、盘智元、邓春安已经在高速公路上。22时许,邓玉恩也来到现场,盘智元从旁边的树上砍了一根长约5-6米的木棒准备拦车时用。20日凌晨1时许,盘绍明接到盘保兵的电话后,盘绍明告诉大家“有车来了,准备拦车”,盘绍明让盘智元、盘保生与他到高速路中间拦车,车辆拦停后,他、盘智元、邓春安、盘保生、盘绍伟、邓玉恩站在货车前面,李文和盘绍明各拿一支枪向驾驶员要钱,收到钱后将车辆放行。过了30分钟盘绍明接到李国的电话说“有车来”,大家采用之前的方法将货车拦停,李文、盘绍明正准备上前要钱的时候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摩托车他都没有要就跑开了,后来他的摩托车被公安民警扣押。2017年3月8日,被告人盘国利带领公安民警对实施抢劫的地点:蒙河高速公路南屏1号大桥K182+597m处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机关予以拍照固定。17.被告人邓玉恩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19日22时许,他驾驶摩托车到南屏一队找马古坡的人,但没有人,他打盘绍明的电话,盘绍明没有告诉他在哪,随后邓春安打电话叫他到南屏八队后从南屏八队的岔路爬到高速路上。他到南屏八队停好摩托车到高速公路与邓春安会合,到现场他看见李文、盘绍明、邓春安、盘智元、盘国利、盘绍伟、盘保生已经在,旁边放着一把砍刀、一把剽刀,盘绍明还带了一支射钉枪,盘绍明和李文告诉他已经安排盘保兵和李国望风,并安排他到南屏服务区下面一点,非法开口的地方望风,盘绍伟听见后要求去望风,李文同意并让盘绍伟代替他去望风,李文和盘绍明让盘保生、盘智元、盘国利三人负责拦车,李文和盘绍明负责向货车驾驶员要钱,他和邓春安负责等车停下后看车。后来盘绍明接了个电话说车来了,他们一行人就用手电筒射货车驾驶员,货车停下后,盘保生等三人用木棒放在车头前,李文、盘绍明拿着射钉枪向驾驶员要钱,正在收钱的时候邓春安喊“有警察”,大家就四散跑开了。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邓玉恩带领公安民警对抢劫的地点:蒙河高速公路南屏1号大桥K182+597m进行指认,以上过程公安民警予以拍照固定。18.被告人邓春安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2016年10月19日19时许,盘绍明打电话约他到瑶山岔南屏的老路上拦车收钱,他同意了,盘绍明还让他约上李国一起,随后他与李国驾驶摩托车到岔路口没有看见盘绍明,他打盘绍明的电话,盘绍明让他与李国到高速路上拦车收钱,他与李国骑摩托车到南屏七队,李国说“盘绍明让我去望风”,说完李国骑摩托车往南屏四队方向去了,他爬上高速公路后就看到盘绍明、盘保生、盘智元已经在现场,30分钟以后李文、盘国利、邓玉恩、盘绍伟来了。凌晨时分开始有货车经过,他们一行人对驶往蒙自方向的货车实施抢劫,先是盘保生、盘国利、盘智元三人拿着一根棒棒拦在公路中间,驾驶员停车后,李文、盘绍明持枪向驾驶员要钱,抢了2500元,抢到第四辆货车的时候遇到公安民警,大家开始逃跑,后来他遇到盘保生、盘国利、邓玉恩就一起回家。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邓春安带领公安民警对实施抢劫的地点:蒙河高速公路南屏1号大桥K182+597m进行指认,公安民警对以上过程予以拍照固定。19.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的出生日期及其他自然情况。作案时,十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均没有犯罪前科。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除指控抢劫的人民币2000元无被害人陈述,不予采信外,其余证据来源及表现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暴力手段,当场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抢劫金额2500元,仅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被抢人民币500元,对于剩余的人民币2000元没有相关被害人的报案笔录,指控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016年12月26日、28日、29日,被告人李国、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在高速公路采用胁迫、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影响恶劣,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文、盘绍明、盘保兵、盘保生、盘绍伟、盘智元、盘国利、邓玉恩、邓春安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邓贵铧当庭提交的出院证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辩护人王祖慧辩护认为“由于被告人盘绍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抢劫运输走私货物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邓贵铧辩护认为“被告人李国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李国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白慧珍辩护认为“被告人盘绍伟系从犯、家庭经济困难,为改善生活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从被告人李文处扣押的白色vivo触屏手机一部(IMEI:868305027673742);从被告人盘绍明处扣押的白色oppo触屏手机一部(IMEI:867578028811005);从盘保兵处扣押的白色vivo触屏手机一部(IMEI1:862262037509653、IMEI2:862262037509646)、口罩一个;从被告人盘国利处扣押的红色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WBPCJ1P8E1002660);从被告人盘智元处扣押车牌号云G×××××蓝黑相间铃木牌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9SPC53B0C1006491,发动机号:12411276,车辆登记所有人:盘智元);从邓玉恩处扣押黑色弯梁摩托车一辆(车架号被磨损),系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被害人陈某被抢的人民币5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从被告人盘绍明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59元,无证据证实与本案有关,依法退还被告人盘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二、被告人盘绍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三、被告人盘保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四、被告人李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五、被告人盘保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六、被告人盘绍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七、被告人盘智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八、被告人盘国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九、被告人邓玉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十、被告人邓春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十一、被抢人民币5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陈刚俊。十二、扣押在案的枪形物品、一把开山刀、一把镰刀、手机三部、口罩一个、摩托车三辆,依法没收。从被告人盘绍明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59元,依法退还被告人盘绍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元凤审 判 员  罗惠香人民陪审员  吴金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保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