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会苗与陈伟、朱利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会苗,陈伟,朱利芳,陈子炀,诸暨市弘炀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223号原告:何会苗,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明,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朱利芳,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子炀,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弘炀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杨梅桥村董公。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会苗与被告陈伟、朱利芳、陈子炀、诸暨市弘炀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会苗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