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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凯与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凯,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937号原告:董凯,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职业济南松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连戈,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职业济南松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少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96156149M负责人:荆开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英,女,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盈盈,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54473007J法定代表人:荆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於伟,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昺姝,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凯与被告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被告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董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凯撤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董凯负担。审判员  沈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