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斌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支公司、侯马市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卫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支公司,侯马市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卫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74号原告:杨斌,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张福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珀,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市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法定代表人:王霄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山西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彦峰,男,32岁,汉族,临汾市翼城县居民。原告杨斌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支公司、侯马市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卫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斌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杨斌负担。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