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金彩盗窃、销售赃物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金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27号罪犯周金彩,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魏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安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金彩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金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4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三次,于2008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于2010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周金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金彩于2007年3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新乡市等地盗窃汽车后备箱作案21次,盗窃各种机动车辆21��(未遂1起1辆),总价值2518300元。被告人周金彩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而予以销售,共销赃5起5辆。被告人周金彩系主犯,一人犯数罪。罪犯周金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金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金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金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