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革与周利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革,周利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再6号原审原告:张革,住白城市。原审被告:周利春,住白城市。原审原告张革诉原审被告周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白洮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提起再审条件,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吉08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原审原告张革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白洮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按原审原告张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有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人民陪审员 岳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