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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明仙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仙,卜春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7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仙,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卜春垒,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明仙与被执行人卜春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225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明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卜春垒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张明仙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卜春垒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卜春垒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8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