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振林与刘兴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林,刘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44-2号原告:张振林,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刘兴金,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6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刘兴金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本案已审结,被告刘兴金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被告刘兴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兴金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梁吉发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