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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振林与刘兴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林,刘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644-2号原告:张振林,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刘兴金,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6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刘兴金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本案已审结,被告刘兴金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被告刘兴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兴金驾驶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梁吉发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