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月星与杨平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月星,杨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余月星,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平安,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月星与被执行人杨平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月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杨平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平安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