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执保171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尹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尹某某银行存款7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尹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志辉 代理审判员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廖志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斌 打印责任人:贺斌 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