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俐青、曹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成俐青,曹洪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女,1968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临江社区。被执行人成俐青,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奥林小区。被执行人曹洪旭,男,1964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奥林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俐青、曹洪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