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州亚业机电厂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亚业机电厂,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92行初9号原告常州亚业机电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政新村委陈家村34号。负责人陈亚春,该厂厂长。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亚业机电厂诉被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亚业机电厂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亚业机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亚业机电厂负担。审 判 长 徐俊华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宵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