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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石龙辉诉冯应辉、何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龙辉,冯应辉,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石龙辉,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应辉,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伟,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龙辉与被执行人冯应辉、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应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