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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建波、韩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波,韩云飞,韩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波,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韩云飞,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韩婉升,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波与被执行人韩云飞、韩婉升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41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