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白万林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军,白万林,齐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军,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官庄村人,定襄二中职工,现居本村彩钢厂。被执行人白万林,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定襄县簸箕仉村人,农民,现居本村59号。被执行人齐峰勇,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南关村人,农民,现居本村西场街北一巷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万林、齐峰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