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民初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术香、朱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术香,朱永,谢印金,李爱芳,魏洪,叶小伟,王焕侠,张俊才,李保良,刘昌林,朱士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719号之一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晓五,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术香(曾用名张玉),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朱永,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谢印金,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李爱芳,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魏洪,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叶小伟,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王焕侠,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张俊才,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李保良,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刘昌林,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朱士芳,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术香、朱永、谢印金、李爱芳、魏洪、叶小伟、王焕侠、张俊才、李保良、刘昌林、朱士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5元,减半收取5352.5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 苗人民陪审员  周英侠人民陪审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