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燕与古蔺县观文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燕,古蔺县观文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罗燕,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观文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菊平,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古蔺县观文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古蔺县观文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古蔺县观文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使用的活动室,由于其产权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罗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3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