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3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与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217-2号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会,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纯时,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豫1702民初3217-1号保全裁定,并于2017年4月26日冻结被告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通银行大桥支行存款150000元和黄石农行团城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通银行大桥支行存款150000元和黄石农行团城支行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