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行,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刑初267号自诉人:某行。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自诉人某行以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控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刑事责任,并依法执行陈某应支付的相关费用2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某行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人陈某已履行完毕且取得自诉人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某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某行撤诉。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弋 宁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